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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5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李岩与辽宁奇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岩,辽宁奇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5164号原告:李岩。被告:辽宁奇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西顺城街37号9甲。法定代表人:徐朝晖。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岩与被告辽宁奇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李岩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莹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禹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