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民辖终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合肥市百胜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钢集团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合肥市百胜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钢集团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辖终4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市百胜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红枫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0003182W。法定代表人:娄霆,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钢集团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中钢国际广场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401705829C。法定代表人:王建。上诉人合肥市百胜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钢集团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皖0191民初5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合肥市百胜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合肥市百胜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合肥市百胜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海青审判员 孙礼会审判员 张玉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施云松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