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6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王富军与李保发、赵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富军,李保发,赵春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6458号原告王富军,男,汉族,1965年3月2日生,住郑州市。被告李保发,男,汉族,1974年10月14日生,住郑州市。被告赵春霞,女,汉族,1976年7月20日生,住郑州市。关于原告王富军诉被告李保发、赵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接到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又无正当理由,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关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