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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7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陆某与黄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7执81号申请执行人:陆某,男,2003年4月10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法定代理人:韦某,男,1974年1月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黄某,女,1975年10月6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执行陆某申请黄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根据巴马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巴民初字第27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黄某应支付给申请人陆某案款12000.0元,承担执行费80.0元。本院已执行12000元,执行费80.0元(黄某已交纳)。现因被执行人黄某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巴民初字第276号民事调解书中的黄某向陆某支付从2015年4月至2017年3月止的生活费12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挺审判员 陈庆党审判员 莫羡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蓝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