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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执1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卫文治申请执行丁坤山、郭书贵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卫文治,丁坤山,郭书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1258号申请人卫文治,男,1941年5月26日生。被执行人丁坤山,男,1955年6月10日生。被执行人郭书贵,男,1962年4月23日生。卫文治申请执行丁坤山、郭书贵民间借贷一案,本院根据(2016)豫1224民初20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经申请人申请,合议庭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条件,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224执125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当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依职权或申请执行人可随时依据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斌审 判 员  郭新波代理审判员  宋延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卫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