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4执5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高邮市邮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扬州俊发鞋业有限公司、朱桂明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邮市邮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扬州俊发鞋业有限公司,朱桂明,高建民,扬州继业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4执5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邮市邮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三垛镇中心路2-15号。法定代表人:张高元,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扬州俊发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汤庄镇原汉留镇汉中路53号。法定代表人:朱庭俊,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朱桂明,男,1967年12月30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高建民,男,1966年7月19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扬州继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汤庄镇汉留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高建民。申请执行人高邮市邮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俊发鞋业有限公司、朱桂明、高建民、扬州继业机械有限公司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愿与被执行人自行协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扬州俊发鞋业有限公司、朱桂明、高建民、扬州继业机械有限公司民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6)苏1084民初32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郭兆斌代理审判员 黄 政代理审判员 居维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纪维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