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3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陈耀鹏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耀鹏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3刑初21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耀鹏,男,1995年7月10日出生于广西藤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现住开平市。2016年6月14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7)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耀鹏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耀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4日2时30分许,被告人陈耀鹏在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海伦堡酒店饮酒后,驾驶粤J×××××号轻型货车行驶至G325线123KM+300M(往开平市金鸡镇路口)路段,将车辆停放在非机动车道上休息时,被由吴某1无证驾驶的、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追尾,造成吴某1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耀鹏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陈耀鹏的血液酒精浓度为95.51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耀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吴某1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陈耀鹏亦供认在案,足以认定。另查明,被告人陈耀鹏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院认为,被告人陈耀鹏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准确、证据充分,依法应予刑罚。被告人陈耀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建议判处被告人陈耀鹏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耀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梁百胜人民陪审员 余家杰人民陪审员 陈俊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冯美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