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民初1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鑫与赵成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鑫,赵成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1565号原告:王鑫,个体工商户,住敦化市。被告:赵成双,1963年1月27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鑫诉被告赵成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鑫撤回对赵成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鑫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思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凤梦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