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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民初1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鑫与赵成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鑫,赵成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1565号原告:王鑫,个体工商户,住敦化市。被告:赵成双,1963年1月27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鑫诉被告赵成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鑫撤回对赵成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鑫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思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凤梦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