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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2执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新邵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傅新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支行,傅新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2执7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支行,单位住所地新邵县酿溪镇大新街22号。法定代表人:沈赞荣,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傅新旺,男,1958年4月26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酿溪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新邵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傅新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下达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傅新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5141.19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傅新旺,并与申请人达成还款协议,约定2017年8月底前还清本金及利息。2017年5月19日,申请人以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杨成林二0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孙志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