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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行审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梨树县国土资源局与吉林省北方巴厘岛游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梨树县国土资源局,吉林省北方巴厘岛游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322行审16号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刘劲松,局长。委托代理人梁丰,梨树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副队长。被执行人吉林省北方巴厘岛游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玲,经理。梨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梨国土资执罚(2016)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即: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处以罚款869.01元的行政处罚。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知2017年5月18日召开听证会,被执行人吉林省北方巴厘岛游乐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听证,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称,吉林省北方巴厘岛游乐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30日占用梨树镇霍家店村九社、北方巴厘岛南侧土地建水上乐园的行为,违反了《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已依法立案查处,于2016年10月20日将梨国土资执罚【2016】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现法定履行期限已满,当事人拒不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将非法占地罚没款869.01元缴至梨树县财政罚没专户。被执行人辩称,占用梨树镇霍家店村九社、北方巴厘岛南侧土地施工建水上乐园,用于旅游项目开发。用地审批手续正在办理当中。经审查查明,梨树县国土资源局经巡查发现吉林省北方巴厘岛游乐有限公司涉嫌违法占地,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经调查取证,现场勘测,送达告知书等程序,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吉林省北方巴厘岛游乐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30日占用梨树镇霍家店村八社、北方巴厘岛南侧土地建水上乐园。该宗地占地面积289.67平方米,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宗地落位为允许建设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吉林省北方巴厘岛游乐有限公司占用土地的行为未经批准,违反了《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事实。梨树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吉林省北方巴厘岛游乐有限公司作出处罚:一是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二是处以罚款869.01元。并交待了60日内有申请复议的权利,及提起行政诉讼权利,逾期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国土资源局经调查,现场勘测认定吉林省北方巴厘岛游乐有限公司违反了《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事实,并依据《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作出梨国土资执罚(2016)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三款之规定,根据裁执分离原则,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梨国土资执罚(2016)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对退还非法占用土地由梨树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艳萍人民陪审员  张春元人民陪审员  李凤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