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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执恢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杨某某、蔡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蔡某某,湖北珩生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恢276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198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申请执行人蔡某某,男,1982年11月25日出生,33岁,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湖北珩生投资有限公司,住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叶店村珩生领袖城会所1-4层1室。法定代表人张化冰,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蔡某某与被执行人湖北珩生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的(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7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某某、蔡某某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前,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蔡某某主动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蔡某某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116执恢276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建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雷 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