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02民初1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四平市中亚热工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天津泰嘉热力管理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平市中亚热工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天津泰嘉热力管理中心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02民初1391号原告四平市中亚热工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臧春冬,该公司职员。被告天津泰嘉热力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崔洪,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忠原,辽宁东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四平市中亚热工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亚公司)诉被告天津泰嘉热力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泰嘉热力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亚公司委托代理人臧春冬,被告泰嘉热力中心委托代理人王忠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亚公司诉称,2014年4月,原、被告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加工四套换热机组、两台板式换热器,合同总价款14732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并交付全部产品,而被告只给付了原告172000元加工费,剩余加工费1301200元以无钱为由拒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所欠的加工费13012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泰嘉热力中心辩称,因一直是赵桂芬与被告往来,应追加赵桂芬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原告未提供发票,其无权向被告主张货款;原告诉请的欠款数额应结合相关证据予以确认。原告未提供履行合同证据,诉请无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原告中亚公司与被告泰嘉热力中心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三份,合同约定由中亚公司为泰嘉热力中心制作型号为BJD-1.65-R、BJD-2.65-R、BJD-0.3-R、BJD-1.35-R的换热机组四套及型号为BR0.75-1.6-60-E、BR0.75-1.6-90-E的板式换热器二台,三份合同的总价款为1473200元。合同中同时约定了质量标准、质量保证期限、检验标准及方法、运输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合同签订后,中亚公司依约履行了交付全部定作物的义务并为泰嘉热力中心开具了部分款项的增值税发票;泰嘉热力中心在接收定作物后,只支付部分报酬,余款1301200元拖欠未付。故原告中亚公司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原告中亚公司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被告泰嘉热力中心已接收并检验定作物的证据,因中亚公司该行为并非出于故意之目的,而且该证据与本案的基本事实的认定相关,故应予采纳。上述事实有合同、付款凭证、验货回执单、增值税发票、当事人陈述等在卷证明。本院认为,原告中亚公司与被告泰嘉热力中心之间存在加工制作板式换热器及换热机组的法律关系,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且泰嘉热力中心亦不持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各方均具有约束力,中亚公司按照约定向泰嘉热力中心交付合同项下的定作物,已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泰嘉热力中心未按约定支付全部报酬,其已对中亚公司构成违约,故中亚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泰嘉热力中心以中亚公司未提供全部款项的增值税发票作为其拒绝支付报酬的抗辩,因不履行开具发票义务的责任承担问题,应属于税务管理机关的职权范畴,法院对此并无主管权限,故本院对此抗辩不予支持。关于泰嘉热力中心主张应将案外人赵桂芬追加为本案第三人的问题,根据原、被告双方的履约情况、庭审中的陈述及辩解等,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且本案的处理结果与案外人赵桂芬不具有实质上的利害关系,各方之间是否存在纠纷不应在本案中处理。据此,本院对泰嘉热力中心的该主张不予支持。关于中亚公司要求泰嘉热力中心承担逾期付款期间利息的请求,因中亚公司未提供具体、明确的利息计算标准及起算期限,故本院根据法律规定并酌情考虑双方的履约情况,泰嘉热力中心应自中亚公司提起诉讼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承担所欠款项的利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天津泰嘉热力管理中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四平市中亚热工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报酬1301200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自2016年7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1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津泰嘉热力管理中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吕志成审判员 王俊杰审判员 孙 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邢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