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2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良与天津市小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良,天津市小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2854号原告:张良,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天津市小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法定代表人:辛召东,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良与被告天津市小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3元,由原告张良负担。代理审判���王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梓璇速录员 张春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