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7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林恒与黄仁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恒,黄仁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7379号原告:林恒,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黄仁俊,男,198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林恒与被告黄仁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恒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林恒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交纳2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林恒承担。代理审判员 左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毛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