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11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烟台海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海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海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海波,李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136号申请执行人:烟台海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理人:彭昊,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于海波,男,196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李俐,女,197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烟台海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海波、李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海波、李俐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宏林人民陪审员  姜守强人民陪审员  姜秋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兆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