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3执1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于峰与大连环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峰,大连环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1777号申请执行人:于峰,男,1971年7月4日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大连环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法定代表人:王淑娥,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峰与被执行人大连环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大连金州新区登沙河街道临港工业区河滨北路的土地一宗及该宗土地上的九处房屋。被执行人大连环美科技有限公司以查封财产超标为由提出异议,本院经审理作出裁定后,申请执行人于峰对裁定不服,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尚无结果。经合议庭合议,决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宝峰执行员 汪德怀执行员 汪学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