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2行审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双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董海波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双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董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382行审2号申请执行人双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理人陈宏明,系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永辉,系双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执行人董海波(美好生活海鲜烧烤业主),男,住双辽市。申请执行人双辽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对被执行人美好生活海鲜烧烤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双辽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向被执行人董海波作出双人社监罚字(2016)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决定中规定的义务。故双辽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于2016年11月4日作出的双人社监罚字(2016)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未向法院提交当事人的意见,且未提供被申请人准确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双人社监罚字(2016)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执行人双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天成审判员 :田志军审判员 :刘丽杰书记员 : 聂 萌书记员 : 聂 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