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民初223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赖丽华;扬洁黄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丽华,扬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22371-1号原告赖丽华,女,汉族,1978年11月1日出生,住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刘翰聪,广东百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嘉钊,广东百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洁,女,汉族,1972年1月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赖丽华于2017年0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丽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424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依法收取3212元,由原告负担,余款3212元退回原告。审审 判 长 赵 明 升人民陪审员 蔡 玉 兰人民陪审员 董 志 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秋媚(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