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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223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赖丽华;扬洁黄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丽华,扬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22371-1号原告赖丽华,女,汉族,1978年11月1日出生,住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刘翰聪,广东百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嘉钊,广东百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洁,女,汉族,1972年1月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赖丽华于2017年0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丽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424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依法收取3212元,由原告负担,余款3212元退回原告。审审 判 长 赵  明  升人民陪审员 蔡  玉  兰人民陪审员 董  志  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秋媚(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