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4民初9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安徽春森建材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春森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南方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4民初985号之一原告:安徽春森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现代产业园(金寨县兴业建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0907642658(1—1)。法定代表人:张思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金寨县梅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龙,该公司销售经理。被申请人:江苏南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洪泽县经济开发区北三道50号。企业信用代码91320829682959496W。法定代表人:刘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春森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南方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春森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民事行为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春森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92元,减半收取2446元,由安徽春森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尚 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