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02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艾贵超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贵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602刑初42号公诉机关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艾贵超,男,1992年1月29日生,身份证号码36060219920129051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环城东路*号*栋*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2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2015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曾因吸毒,于2016年9月5日被江西省余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7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鹰潭市看守所。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鹰月检公诉刑诉[2017]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贵超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贵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5日晚11时许,被告人艾贵超伙同“康某”(另案处理)来到本市月湖区民惠小区3栋楼下,由艾贵超负责望风,“康某”通过锯断车轮锁并搭线通电的方式,盗得陈某一辆白色劲野牌JY-125型踏板摩托车。第二天,两人通过微信,将被盗摩托车以600元价格卖给微信名叫“迷途”的人,后艾贵超分得150元。2016年11月25日晚11时许,艾贵超在民惠小区6栋楼下,通过搭线通电的方式,盗得徐某一辆红色新日牌TDR59Z-9代电动车。之后,艾贵超将所盗车辆在该小区6栋楼下交给郑某(另案处理),用于抵扣其与郑某之间的欠款。2016年11月26日晚上9时许,本市公安民警在月湖区民欣家园小区走访过程中,发现艾贵超涉嫌盗窃,遂将其口头传唤至月湖公安分局办案中心审讯,归案后艾贵超供述上述事实。经鉴定,被盗陈某的摩托车和徐某的电动车分别价值人民币2430元、102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艾贵超在庭审时均不持异议,且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据予以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指认照片、微信截屏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陈某手提包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收据、车辆保险单、车辆保修单、超标车临时登记证、现场检测报告书、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人郑某证言;被害人陈某、徐某的陈述;被告人艾贵超的供述;辨认笔录等。本院认为,被告人艾贵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艾贵超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盗窃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盗窃次数达二次以上,可酌情从重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艾贵超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艾贵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6日起至2017年10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艾贵超分别退赔被害人XX迪、徐火金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千四百三十元、一千零二十六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余腾飞人民陪审员 林晓蓉人民陪审员 万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潘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