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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曹金良、王永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金良,王永宝,尤常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11执98号申请执行人曹金良,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永宝,男,成年,汉族。被执行人尤常青,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曹金良与王永宝、尤常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永宝、尤常青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本金300000元未清偿,在执行过程中应承担的执行费亦未支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厉建鹏审判员  张 峰审判员  马元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建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