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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7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茅家华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茅家华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27刑初135号公诉机关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茅家华,曾用名茅家海,男,1969年4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沙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址福建省沙县,现住福建省沙县。曾因犯窝藏罪,于1997年6月25日被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沙县人民检察院以沙检公刑诉〔2017〕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茅家华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卓卫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茅家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0月23日,被告人茅家华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沙县支行)申领一张卡号为53×××16建行龙卡信用卡。2014年3月13日,被告人茅家华向建设银行沙县支行申请办理龙卡信用卡安居分期付款业务将尾号7016信用卡提额20万元。随后被告人茅家华持有该卡多次透支进行刷卡套现,套现所得资金用于他人房子装修、归还个人抵押贷款及按揭贷款等使用。2014年12月6日起,被告人茅家华开始逾期未归还信用卡透支金额,截止至2015年12月10日资金金额达188936.06元。建设银行工作人员分别于2014年12月8日、2015年1月14日、2015年1月16日、2015年2月28日、2015年4月10日、2015年5月14日通过电话、信函、上门催收等方式对被告人茅家华多次进行催收,至2015年12月28日案发时被告人茅家华仍未归还透支金额。2016年6月初,被告人茅家华通过朋友张某找沙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肖某,请求宽限几天待变卖房产筹集偿还透支信用卡的资金后到沙县公安局投案,肖某表示同意。2016年6月20日,被告人茅家华在沙县205国道沙县三中路口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7年3月27日,被告人茅家华已全部偿还信用卡本金、利息及费用并取得银行的谅解。被告人茅家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23日,被告人茅家华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申领了一张卡号为53×××16的龙卡信用卡。2014年3月13日,被告人茅家华向建设银行沙县支行办理龙卡信用安居分期付款业务,后建设银行沙县支行将该卡额度提高200000元。随后被告人茅家华持该卡进行透支消费。被告人茅家华在2014年11月4日后开始未能如约按时还款,并于2014年12月10日停止还款。截至2015年12月10日,被告人茅家华卡号为53×××16的龙卡信用卡共欠本金188936.06元、利息35337.05元、费用4499.51元。建设银行沙县支行工作人员分别于2014年12月8日、2015年1月14日、2015年1月16日、2015年2月28日、2015年4月10日、2015年5月14日分别通过电话、信函、上门催收等方式对被告人茅家华多次进行催收。被告人茅家华在经银行催收后,仍未归还信用卡透支款。2016年6月初,被告人茅家华通过其朋友张某联系沙县公安局民警肖某表示其正在筹集资金偿还信用卡欠款,希望给时间让其变卖房产偿还信用卡欠款后,就去公安机关投案,肖某表示同意。2016年6月20日,被告人茅家华在沙县三中路口被福州铁路公安处三明北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茅家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7年3月27日,被告人茅家华已将卡号为53×××16的龙卡信用卡所欠的透支款息还清,并取得建设银行沙县支行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茅家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茅家华供述,证人陈某、魏某、张某证言,沙县公安局提供的人员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转账凭条、关于茅家华到案前的情况说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提供的信用卡申请材料、龙卡信用卡安居分期付款申请材料、信用卡交易明细单、信用卡结欠本金、利息及费用清单、催收记录表、电话催收录音、EMS快递单、催收函、上门催收记录、催收照片、还款通知书、信用卡结清证明、谅解书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茅家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人民币188936.06元,数额巨大,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属恶意透支,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茅家华有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茅家华能归还全部透支款息,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茅家华已委托他人代其向公安机关投案,在准备投案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捕获,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被告人茅家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茅家华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茅家华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茅家华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余长烜人民陪审员  魏光明人民陪审员  邱惠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翁榕琼附:有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