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黄继朋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继朋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3刑初223号公诉机关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继朋,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现住吉林省榆树市。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2月12日被监视居住。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宽检刑检刑诉[2017]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继朋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付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继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1日18时左右,被告人黄继朋从曲某某(另案处理)手中购买50.55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将该毒品藏匿在位于长春市宽城区九台路与丙十七路交汇的正大光明城XX栋XXX室的家中,同年12月12日0点左右,公安机关对其住所进行搜查,当场查获购买的50.55克甲基苯丙胺。经检验,收缴的毒品中含甲基苯丙胺成分。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到案经过,常住人口查询,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移交清单,刑事判决书,罪犯保外就医证明书,病历,证明,证人曲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黄继朋的供述,理化检验鉴定书。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黄继朋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继朋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黄继朋对起诉书指控的���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黄继朋从曲某某处以人民币9000元的价格购买了50.55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藏匿于其租住的长春市宽城区正大光明城XX栋XXX室。次日零时许,公安机关在黄继朋租住处将毒品当场查获。经鉴定,从送检的疑似毒品的样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一、书证1.到案经过:载明2016年12月12日0时30分许,被告人黄继朋在长春市宽城区正大光明城XX栋XXX室其家中被侦查人员抓获,当场在缴获冰毒一包,重50.55克。2.常住人口查询及电话查询记录:载明被告人黄继朋出生于1984年10月17日及前科劣迹行为。3.搜查笔录:载明2016年12月12日1时0分至同日1时20分,,侦查人员对被告人黄继朋的住处长春市宽城区正大光明城XX栋XXX室进行搜查,在卧室沙发上缴获冰毒50.55克。4.扣押清单:载明2016年12月12日扣押被告人黄继朋冰毒50.55克。5.(2016)吉0102刑初460号刑事判决书:载明被告人黄继朋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6.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6)吉0102刑初460号]:载明黄继朋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7年1月18日交付执行。7.罪犯保外就医证明书:载明黄继朋因患肾病于2017年2月22日被吉林省梅河监狱保外就医。8.长春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毒品移交清单:载明2017年1月5日长春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收到长春市公���局宽城区分局禁毒中队移交的在黄继朋住处收缴的冰毒50.55克。二、证人证言证人曲某某证言证实:2016年12月10日21时左右,黄继朋在微信上和我联系,要购买冰毒,黄继朋说要买50克,我说每克180元钱,明天再联系。2016年12月11日14时许,黄继朋给我打电话问我几点能来长春,我说我手里有货(冰毒),我给你送长春去,我说下午5点左右能到长春,黄继朋说行,我等你。17时20分左右,我给黄继朋打电话,黄继朋电话里告诉我去宽城区九台路与丙十七路交汇处的小区,我知道黄继朋说在这个小区住,黄继朋电话告诉我怎么走,我就到了黄继朋在3楼的家。17时30分,我把用白色塑料袋包装的50克冰毒交给了黄继朋,当时黄继朋用他的微信转到我的微信账号内9000元钱人民币。三、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黄继朋供述证实:2016年12月10日20时许,我在微信上和曲某某联系购买冰毒,我说要买50克,我问曲某某有没有货(冰毒),曲某某说明天有,到时候再联系。2016年12月11日14时许,曲某某说我手里有货了,你要不要,要我就给你送去,大约17时左右能到长春,我说行。17时30分许,曲某某给我打电话,我告诉他我家在宽城区九台路与丙十七条交汇处正大光明城小区XX栋XXX室。曲某某直接到我的住处,给我用白色塑料袋包装的50克冰毒,我用微信给他转了9000元钱。12月12日1时许,公安机关到我的住处,在我的卧室沙发上当场把毒品收缴了。四、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书[长公刑技鉴理化字(2016)913号]:载明在被告人黄继朋住处缴获的疑似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证��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黄继朋无异议。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链条。以上证据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继朋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黄继朋系前罪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本次判决应与前罪判决实行并罚。黄继朋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持有甲基苯丙胺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且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贩卖给其毒品的曲某某,属立功,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六十八条【立功】、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第五十二条【罚金数��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继朋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原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24年10月14日止(扣除先行羁押期限一个月零四天)。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涉案的甲基苯丙胺50.55克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姜丽娟人民陪审员 邹亚娟人民陪审员 薛淑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