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民初6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马庆华与郭钦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庆华,郭钦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6811号原告:马庆华,男,1969年5月11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克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耀华,山东汇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钦庆,男,1992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庆华与被告郭钦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庆华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庆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庆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马庆华负担。审判员 杨礼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