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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2民初1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谢庆浪与谢光源、兴国慈兴再生橡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庆浪,谢光源,兴国慈兴再生橡胶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32民初1135号原告:谢庆浪,男,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个体户。被告:谢光源,男,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个体户。被告:兴国慈兴再生橡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光源。原告谢庆浪与被告谢光源、兴国慈兴再生橡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庆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光源、兴国慈兴再生橡胶有限公司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谢庆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谢光源支付承揽钢架棚工程款325000元及利息;2、判令兴国慈兴再生橡胶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公司以其所有的五处房产的剩余价值抵押给原告,房产证号为LJG2097、LJG2098、LJG2099、LJG2102、LJGF45**,原告谢庆浪除第一顺位兴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1000000元之后,享有优先受偿。);3、本案受理费由谢光源、兴国慈兴再生橡胶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份,谢庆浪承揽兴国慈兴再生橡胶有限公司的钢架棚等装修工程。2015年5月8日,经双方结算,谢光源应支付谢庆浪加工承揽报酬32500元,并约定承担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谢光源当时出具欠条一张,并以兴国慈兴再生橡胶有限公司的房屋剩余价值进行抵押,且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之后,谢庆浪多次向谢光源催收该款,但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谢光源、兴国慈兴再生橡胶有限公司均未作答辩。原告谢庆浪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证据二,被告谢光源向原告出具的欠条,用于证明原告承揽被告谢光源开办的兴国慈兴再生橡胶有限公司钢架厂房,原告按被告要求,完成了工作量,被告应给付325000元报酬,被告未付,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且欠条中被告承诺欠款按月利率20‰计息。证据三,兴房他证潋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用于证明被告谢光源对欠款提供被告兴国慈兴再生橡胶有限公司房屋的剩余价值抵押,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证据四,被告兴国慈兴再生橡胶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照片,用于证明该公司类型为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谢光源。被告谢光源、兴国慈兴再生橡胶有限公司未出庭质证。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相关联,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份,原告承揽被告谢光源开办的兴国慈兴再生橡胶有限公司厂房钢架棚搭建工程,面积2850平方米,承揽方式为包工包料。原告按被告要求,完成工作量后,于2015年5月8日对工程进行了结算,经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材料、工资共计325000元。被告当时分文未支付,只向原告出具一张325000元的欠条,欠条内容为:“今欠到谢庆浪同志人民币叁拾贰万伍仟元整。¥325000元。(月息贰分整)(每月付息)。经欠人:谢光源2015.5.8.”。同日,被告兴国慈兴再生橡胶有限公司将其所有的五栋房屋(房产证号:LJG2097、LJG2098、LJG2099、LJG2102、LJGF45**号)剩余价值抵押给原告,并在兴国县房屋登记中心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房屋他项权证号为:兴房他证潋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载明:“此宗抵押为剩余价值抵押,第一顺位为兴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他项证号2014-2010号,金额为壹百万正。第二顺位抵押权人为,谢庆浪。并已知晓其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抵押的行为。”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只支付一个月的利息给原告,其余款项一直未付,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谢庆浪承揽被告谢光源开办的兴国慈兴再生橡胶有限公司钢架厂房工程,原告已按被告要求完成工作,被告应及时给付报酬,被告出具欠条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未给付,属违约行为,被告应承担本案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谢光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谢庆浪工资、材料款325000元;二、谢光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谢庆浪工资、材料款325000元之利息,利息从2015年6月9日起按被告承诺的月利率20‰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三、谢光源如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对其不能清偿部分,谢庆浪有权以兴房他证潋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抵押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第一顺位兴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1000000元之外,在第二顺位500000元的额度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09元,由谢光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小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