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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民终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罗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民终3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上诉人罗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2016)鄂0203民初1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罗某父母于2012年1月9日出资购买的位于黄石市西塞山区沿湖路285-16号房屋(即一审判决陈某及婚生女罗晨可居住二年的房屋)不是罗某和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但该房屋的房产登记证明显示该房屋所有权人是罗某,领证时间为2012年1月9日,而罗某提供的该房屋不动产产权证复印件显示该房屋权利人于2016年10月25日登记为罗某的父母罗运发和周春英共有。故上述房屋的原始权属、是否发生权属变更、为何发生变更事由以及陈某是否知晓发生变更等事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2016)鄂0203民初127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罗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詹保中审判员  尹 策审判员  胡志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必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