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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执恢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范青华、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青华,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恢433号申请人:范青华。被执行人: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邵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