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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2执3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杨继成、杨万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继成,杨万玲,陈宝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12执309-1号申请执行人:杨继成,男,生于1965年5月8日,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被执行人:杨万玲,女,生于1962年12月5日,汉族,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历城区,现住济南市。被执行人:陈宝兴,男,生于1961年1月13日,汉族,户籍,住所地同上。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依法作出(2015)历城民初字第1781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判决书内容为:一、限被告杨万玲、被告陈宝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杨继成借款本金19万元,并以19万元为基数共同支付自2015年6月3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还款义务,未果。本院依法向济南市房管局、车管所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证券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冻结被执行人在浦发银行的账号74×××88,实际冻结814.20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陈宝兴的房产,房产证号为:历城xxxx,该房产首封法院为历城法院,另被多家法院轮候查封,但首封案号不是本案,待处置房产后,本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0112执309-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海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