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06执2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苏同盛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吴立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同盛律师事务所,吴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6执2733号申请执行人��苏同盛律师事务所,组织机构代码YA121437-0,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188号长发蜂巢大厦907室。负责人苏强华,该律师事务所主任。委托代理人徐赟,江苏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春,江苏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立平,男,1960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江苏同盛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吴立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5日作出(2016)苏01民终3320号民事调解书,业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调解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执行。生效调解确定的义务为:“一、上诉人吴立平给付被上诉人江苏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费12万元,于2016年6月至12月期间,每个月底前分别支付2万元(该款项汇入江苏同盛律师事务所,开户行:招商银行城北支行,账号:25×××01);二、若上诉人吴立平未能按约支付上述款项(任意一期未能按约支付),被上诉人江苏同盛律师事务所则有权申请按照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商初字第2244号民事判决执行;三、一审案件受理费5260元、减半收取2630元、保全费1870元,由被上诉人江苏同盛律师事务所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260元、减半收取2630元,由上诉人吴立平负担”。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查询、冻结、扣划、拍卖等执行措施。具体是:1.被执行人吴立平名下机动车苏A-×××××、苏A-×××××、苏A-×××××、苏A-×××××已予以查封(期限自2017年5月19日至2019年5月18日)��但未实际控制;2.被执行人吴立平名下位于洪庙巷6号5幢204室房屋已评估拍卖,评估价为251.53万元,实际成交价格为258.2万元,已进行分配;3.被执行人吴立平名下位于汽轮四村3号10室房屋已评估拍卖,评估价为115万元,实际成交价格为134万元,已进行分配;4.被执行人吴立平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账户内无证券持有登记信息。上述财产查控情况已书面告知申请人。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下落及联系方式,但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目前实际执行到位1.67万元。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查封裁定书及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同德审判员  齐晓东审判员  吕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执行员  朱启荣书记员  王 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