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4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姚芹与浙江盛武肥牛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芹,浙江盛武肥牛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4008号原告:姚芹,女,197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被告:浙江盛武肥牛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687567327,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湖头陈村。负责人:穆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姚芹诉被告浙江盛武肥牛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姚芹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姚芹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任子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向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