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8执11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汪美玲、胡岳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美玲,胡岳生,夏承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8执11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汪美玲,女,197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被执行人:胡岳生,男,195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岳西县。被执行人:夏承平,女,196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美玲与被执行人胡岳生、夏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夏承平在银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夏承平银行帐户存款40万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葛立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闵浩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