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民初2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牛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2663号原告:牛某,女,198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王某,男,198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需要公告送达,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雪杰审 判 员 邓建国人民陪审员 路中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韩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