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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民初2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牛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2663号原告:牛某,女,198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王某,男,198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需要公告送达,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雪杰审 判 员  邓建国人民陪审员  路中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韩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