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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执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刘东田、李国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东田,李国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保127号申请人:刘东田,男,汉族,1949年12月29日生,住黑龙江省富锦市。被申请人:李国峰,男,汉族,35岁,住山东省庆云县。本院在审理刘东田诉李国峰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国峰机动车车辆手续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国峰名下车牌号为鲁XX号车辆手续,查封期限自2017年5月19日至2018年5月18日止,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让、过户、抵押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军备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