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4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陈万山与李作来、李学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万山,李作来,李学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4执84号申请执行人:陈万山,男,195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执行人:李作来,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李学民,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万山与被执行人李作来、李学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作来履行(2016)内0784民初4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应付红砖16000块,折合人民币5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陈万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784执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富 玉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额尔德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路 志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