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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2民申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姜某1、李某继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姜某1,李某,姜某2,姜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申1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姜某1,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市南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某,男,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泗水县,现住青岛市市北区。原审被告姜某2,男,196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原审被告姜某3,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再审申请人姜某1与被申请人李某及原审被告姜某2、原审被告姜某3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南民初字第10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吕骏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卢永锁、审判员于东成参加评议的合议庭。经过对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及原审卷宗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七规定,决定对本案不组织听证调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姜某1申请再审称,继承案件审理完后,其又找到一份与姜水萍签订并由姜志臣见证的房产份额转让协议,依据此协议足以证明,姜水萍所继承的涉案房产份额已转让给姜某1。请求撤销(2015)南民初字第10336号民事判决;改判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路XX号X栋X单元XXX户房屋由姜某1继承80%的产权份额,由姜某2、姜某3各继承10%的产权份额。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姜水萍为听力、智力四级残疾,故姜某1再审提交的转让协议及收款条即使是姜水萍本人所签,也并不能体现为姜水萍真实意思表示。对姜某1申请再审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姜某1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吕 骏审判员 卢永锁审判员 于东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 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