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执14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陈正豪与黄锐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正豪,黄锐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4执14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正豪,男,1989年7月18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黄锐君,男,汉族,1977年12月28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关于陈正豪诉黄锐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4民初15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黄锐君应向申请人陈正豪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赔偿律师费损失4000元等。因义务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正豪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黄锐君名下有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78号一座八楼D房产的1/2份额产权,但已被本院(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312号案登记查封,上述房产建筑面积为64.64平方米,现由被执行人黄锐君及其配偶、女儿、父亲共同居住。因该房产属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活必需住房,本案暂不予处置。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还查封了被执行人黄锐君名下粤E×××××号小汽车,但该车现下落不明,无法处理。被执行人黄锐君持有股权的佛山市世展资讯有限公司已搬离原经营地,下落不明,故无法对其股权作出评估拍卖处理。此外,本院经向相关金融、车管、房管、国土、工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黄锐君在本辖区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黄锐君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4执146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昌斌审判员 黄远东审判员 刘伟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颖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