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2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郑洪学与黄保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驳回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洪学,黄保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2637号原告:郑洪学。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被告:黄保兰。原告郑洪学与被告黄保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洪学诉称,原告2015年9月至2016年7月7日在被告的黄家食品有限公司劳动,被告拖欠原告工资1032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洪学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利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丽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