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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5民初1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樊燕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燕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1187号原告:樊燕军,男,1974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志强,河南坤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文峰大道中段。负责人:张利军,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霞,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樊燕军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樊燕军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燕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8元,减半收取829元,由原告樊燕军负担。审判员  黄咏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小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