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3民初1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许燕与孙泽英、许明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燕,孙泽英,许明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13民初1822号原告:许燕,女,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孙泽英,女,194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明(孙泽英之子),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许明,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原告许燕与被告孙泽英、许明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燕、被告孙泽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许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许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确认遗产分割协议合法有效。2、依法判决原、被告按《遗产继承协议书》的约定继承各自份额。事实和理由:被告孙泽英系被告许明和原告许燕之母。孙泽英之夫(即许明、许燕之父)许长林系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东王村村民,2003年12月20日因病去世。许长林在东王村留下一处房产,房产证号为长房权证城私字第030**号。2011年3月22日,原告许燕与被告孙泽英、许明为该遗产继承,达成遗产继承协议书并经长清黎明法律服务所见证。该协议书约定:一、该处房产的北屋一层(建筑面积122.4平方米)、南屋及一层其他建筑(建筑面积78.53平方米)和院落由孙泽英、许明继承;二、该处房产北屋二���(建筑面积122.4平方米)由许燕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法律效力”。长房权城私字第030**号房产即依法分割成2个各自独立的产权。原告对其继承的北屋二层(建筑面积122.4平方米)依法享有所有权。现因东王村旧村改造,在测量房产时被告许明单独签字,致使东王社区对遗产继承发生误解。为此,原告许燕请求确认遗产分割协议合法有效,判决长房权证城私字第030**号房产之北屋二层(建筑面积122.4平方米)归原告许燕所有。孙泽英、许明辩称,同意原告许燕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本院认定:孙泽英与许长林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女儿许燕、儿子许明。许长林系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东王村村民,在东王村有���产一处,房产证号:长房权证城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人:许长林;房屋坐落:清河街南;房屋状况:1、2、3已拆除,4、混合2层244.80平方米(北屋二层),5、混合1层78.53平方米(南屋及其他建筑)。长集建(96)字第****号土地使用证,记载:用地面积248.2平方米。许长林于2003年12月20日因病去世。除孙泽英、许燕、许明外,无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2011年3月22日,许燕与孙泽英、许明为上述房产的继承,在长清黎明法律服务所见证下达成《遗产继承协议书》,载明:“一、该处房产的北屋一层(建筑面积122.4平方米)、南屋及一层其他建筑(建筑面积78.53平方米)和院落由孙泽英、许明继承;二、该处房产北屋二层(建筑面积122.4平方米)由许燕继承”。后因该房产需进行拆迁,为明确产权关系,许燕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孙泽英、许燕、许明系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三继承人就被继承人的遗产长房权证城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房产的继承,在长清黎明法律服务所的见证下已达成《遗产继承协议书》,该协议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该协议书合法有效。许燕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许燕与被告孙泽英、许明2011年3月22日签订的《遗产继承协议书》合法有效;二、长房权证城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房产之北屋二层(建筑面积122.4平方米)归原告许燕继承所有;三、长房权证城私字第****号《房���所有权证》项下房产之北屋一层(建筑面积122.4平方米)、南屋及一层其他建筑(建筑面积78.53平方米)和院落归被告孙泽英、许明继承所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许燕负担500元,被告孙泽英、许明负担6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顾业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