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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03民初3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巫某与叶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某,叶某1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303民初3501号原告:巫某,女,香港居民,1987年10与1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立华、曾雪滔,惠州市惠阳区中心法律服务所。被告:叶某1,男,汉族,1985年10月24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应浩,广东衡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巫某与被告叶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巫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立华,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应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判令原被告共同财产惠州市××区淡水金××大道尚城世家二期10幢一单元13层02号房归原告所有。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在香港沙田婚姻登记处结婚,并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叶某2,双方于香港区域法院诉讼离婚,婚姻关系于2016年6月30日解除,婚生女叶某2归原告抚养。婚姻存续期间,原被告于2013年共同出资购买了惠州市××区淡水金××大道尚城世家二期10幢一单元13层02号房,房屋首付款60万元,由原告、被告各承担30万元。鉴于原告需要抚养女儿,为了女儿有更好的生活居住环境,故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该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并在分割份额时按照适当照顾女方及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给予原告多分,原告根据评估价值给予被告相应经济补偿。综上所述,原告特依据《婚姻法》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原告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1、身份证、回乡证复印件。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3、证明书。4、出生证、回乡证、香港法院合命令。5、房产登记簿档案查询单、银行交易明细。被告答辩:原告要房子实际是要钱,他们以前有协商,房子是男女双方家庭各出30万元买的,原告的说法被告难以接受。被告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1、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贷款对账单。2、税收缴款书。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年××月××日,原被告在香港沙田婚姻登记处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叶某2。2016年6月30日,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解除了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女叶某2由原告抚养。婚姻存续期间,原被告共同出资购买了惠州市××区淡水金××大道尚城世家二期10幢一单元13层02号房,房屋建筑面积148.06平方米,现该房屋尚有348456元按揭款未供完,房产登记在被告名下。离婚时双方未对该房屋进行处理,现原告申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遂向法院起诉。另,庭审时,原告表示,愿意以每平方米11000元取得该房屋,或者让被告以每平方米13000元取得该房屋;被告表示,愿意以每平方米12000元取得该房屋,或让原告以每平方米11500元的价格取得该房屋并自行负担过户费用。原告对被告提出的意见未当场答复,本院要求原告在2017年4月24日前作出答复,逾期视为原告不要该房屋处理。期限届满原告没有答复。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的规定,双方均主张房产的,由价高者得。被告愿意出每平方米12000元的价款取得该房屋,原告每平方米11500元都不要,房屋应当给被告,由被告将房屋价款补偿给原告,尚有348456元按揭款由被告继续偿还。被告应补偿给原告的房屋价款为,建筑面积148.06平方米×每平方米12000元=1776720元,扣除未还清的按揭款348456元,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款项714132元[(1776720元-348456)÷2=71413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叶某1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房产价款714132元给原告巫某。被告支付上述款项后,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金惠大道尚城世家二期10幢一单元13层02号房归被告叶某1所有。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575元。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伟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春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