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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恢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李玉梅、河北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梅,河北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瑞恒担保有限公司,李兰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恢360号申请执行人李玉梅,女,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河北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故城县邢德公路南侧H-1-3号。法定代表人:袁宝琴,经理。被执行人衡水瑞恒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和平路与康复街交叉口东南角亚贸大厦。法定代表人:袁宝琴,经理。被执行人李兰生,男,196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武邑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玉梅与被执行人河北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瑞恒担保有限公司、李兰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向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393元、执行费3588元。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6)冀1102民初1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永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