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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刑初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617王立会、黄晓强、时华虎、崔冬、江海生、高晨玮、孟浩、刘洪波、胡晓东、张涛、郁斗斗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会,黄晓强,时华虎,崔冬,江海生,高晨玮,孟浩,刘洪波,张涛,胡晓东,郁斗斗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1刑初61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立会,绰号“老表”,男,1981年12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阴市,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2016年8月16日归案,次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黄晓强,男,1981年5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阴市。2011年6月12日、2016年1月9日因赌博分别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五百元。2016年8月16日归案,次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时华虎,男,1991年10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阴市,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2016年8月16日归案,次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崔冬,绰号“小老表”,男,1993年4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台州市浩峰摩托车厂工作,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2016年8月16日归案,次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江海生,绰号“二子”,男,1981年9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阴市,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2007年10月因聚众斗殴被无锡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2年10月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1999年2月2日因犯抢劫罪被江苏省高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3年11月5日刑满释放;2004年8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8月16日归案,次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高晨玮,曾用名高凯文,男,1990年11月5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阴市。2016年3月23日因赌博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6年8月16日归案,次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孟浩,绰号“小东子”,男,1990年8月16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2016年12月12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0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刘洪波,男,1986年6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2016年11月8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张涛,绰号“毛三”,男,1981年8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阴市,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濉溪县。2016年10月31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胡晓东,男,1972年5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养殖场,户籍所在地江阴市。1995年6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6年10月11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郁斗斗,男,1985年10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住江阴市,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2016年10月31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蔡炯,江苏普悦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未刑诉(2017)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立会、黄晓强、时华虎、崔冬、江海生、高晨玮、孟浩、刘洪波、胡晓东、张涛、郁斗斗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同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盛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立会、黄晓强、时华虎、崔冬、江海生、高晨玮、孟浩、刘洪波、张涛、胡晓东、郁斗斗及辩护人蔡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至6月期间,孟得朋、倪学华、杜某2(均已另案处理)约定赌场收益分成比例后开设牛牛赌场抽头获利。被告人王立会在赌场内放水钱并参与赌场后勤,被告人孟浩在赌场内放水钱并负责望风,被告人黄晓强、时华虎、崔冬、刘洪波负责望风,被告人江海生、张涛、郁斗斗在赌场内放水钱,被告人高晨玮伙同何某、周某(均另案处理)负责联系赌客,被告人胡晓东为赌场提供场地。上述人员各司其职,在被告人胡晓东提供的江阴市澄江街道万达广场西边南外环路的养猪场及人民西路315号1419室、环城南路2号创新大厦6楼、南外环路858-3号面粉厂南面一间轻钢房,开设牛牛赌场共计50余场,抽头获利人民币4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王立会累计放水钱人民币20余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1000余元,参与赌场后勤20余场,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余元,合计非法获利人民币17000余元;被告人黄晓强参与20余场,非法获利人民币5500余元;被告人时华虎参与20余场,非法获利人民币5200余元;被告人崔冬参与20余场,非法获利人民币2700余元;被告人江海生累计放水钱人民币20余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6000余元,分取杜某2的部分庄某款人民币15000余元,合计非法获利31000余元;被告人高晨玮参与10余场,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余元;被告人孟浩累计放水钱人民币9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600元,望风10余场,非法获利人民币2500余元,合计非法获利人民币5100余元;被告人刘洪波参与20余场,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余元;被告人胡晓东参与10余场,非法获利人民币9000余元;被告人张涛累计放水钱人民币18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6300元;被告人郁斗斗累计放水钱人民币8.5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800元。案发后,被告人胡晓东、张涛、郁斗斗先后至江阴市公安局西郊派出所投案自首;被告人江海生规劝被告人孟浩、刘洪波投案自首,经规劝,被告人孟浩、刘洪波先后至江阴市公安局西郊派出所投案自首。检察机关就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立会、黄晓强、时华虎、崔冬、江海生、高晨玮、孟浩、刘洪波、胡晓东、张涛、郁斗斗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抽头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立会、黄晓强、时华虎、崔冬、江海生、高晨玮、孟浩、刘洪波、胡晓东、张涛、郁斗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孟浩、刘洪波、胡晓东、张涛、郁斗斗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江海生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立会、黄晓强、时华虎、崔冬、江海生、高晨玮、孟浩、刘洪波、张涛、胡晓东、郁斗斗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未提出异议。被告人郁斗斗的辩护人蔡炯提出:被告人郁斗斗系初犯、从犯,具有自首情节,放水钱的数额不大,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在拘役二个月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至6月期间,孟某、倪某、杜某2(均已判刑)约定赌场收益分成比例后开设“牛牛”赌场抽头获利。被告人王立会在赌场内放水钱并参与赌场后勤,被告人孟浩在赌场内放水钱并负责望风,被告人黄晓强、时华虎、崔冬、刘洪波负责望风,被告人江海生、张涛、郁斗斗在赌场内放水钱,被告人高晨玮伙同何某(已判刑)、周某(另案处理)负责联系赌客,被告人胡晓东为赌场提供场地。上述人员各司其职,在被告人胡晓东提供的江阴市澄江街道万达广场西边南外环路的养猪场及人民西路315号1419室、环城南路2号创新大厦6楼、南外环路858-3号面粉厂南面一间轻钢房,开设“牛牛”赌场共计50余场,抽头获利人民币4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王立会累计放水钱人民币20余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1000余元,参与赌场后勤20余场,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余元,合计非法获利人民币17000余元;被告人黄晓强参与20余场,非法获利人民币5500余元;被告人时华虎参与20余场,非法获利人民币5200余元;被告人崔冬参与20余场,非法获利人民币2700余元;被告人江海生累计放水钱人民币20余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6000余元,分取杜某2的部分庄某款人民币15000余元,合计非法获利31000余元;被告人高晨玮参与10余场,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余元;被告人孟浩累计放水钱人民币9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600元,望风10余场,非法获利人民币2500余元,合计非法获利人民币5100余元;被告人刘洪波参与20余场,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余元;被告人胡晓东参与10余场,非法获利人民币9000余元;被告人张涛累计放水钱人民币18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6300元;被告人郁斗斗累计放水钱人民币8.5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800元。案发后,被告人胡晓东、张涛、郁斗斗先后至江阴市公安局西郊派出所投案自首;被告人江海生规劝被告人孟浩、刘洪波投案自首。经规劝,被告人孟浩、刘洪波先后至江阴市公安局西郊派出所投案自首。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高晨玮、胡晓东、郁斗斗的家属分别代为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9000元、18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清单、借条、收条等书证,证人李某、汤某、唐某、高某、毛某、徐某,4、孟某、杜某2、倪某、何某、许某等人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人口信息及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立会、黄晓强、时华虎、崔冬、江海生、高晨玮、孟浩、刘洪波、张涛、胡晓东、郁斗斗伙同他人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组织赌博,其行为均确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立会、黄晓强、时华虎、崔冬、高晨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是从犯;能如实供述且当庭自愿认罪,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海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能如实供述且当庭自愿认罪;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属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浩、刘洪波、张涛、胡晓东、郁斗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是从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是自首,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立会、黄晓强、时华虎、崔冬、江海生、高晨玮、孟浩、刘洪波、张涛、胡晓东、郁斗斗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王立会、黄晓强、时华虎、崔冬、江海生、高晨玮、孟浩、刘洪波、张涛、胡晓东、郁斗斗的犯罪情节和现实表现,无缓刑适用条件,均不宜适用缓刑。被告人郁斗斗的辩护人蔡炯当庭提出的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经查,符合案情和法律,予以采纳。但辩护人提出的建议在拘役二个月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结合本案案情来考量,明显不当,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立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18年6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黄晓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18年3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三、被告人时华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18年3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四、被告人崔冬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18年2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五、被告人江海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18年1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六、被告人高晨玮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17年9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七、被告人孟浩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17年9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八、被告人刘洪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17年9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九、被告人张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17年9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十、被告人胡晓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17年9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十一、被告人郁斗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17年7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十二、追缴被告人王立会、黄晓强、时华虎、崔冬、江海生、孟浩、刘洪波、张涛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7000元、5500元、5200元、2700元、31000元、5100元、4000元、6300元;连同退缴在案的被告人高晨玮、胡晓东、郁斗斗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9000元、1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审 判 长  顾亚平人民陪审员  倪志强人民陪审员  姚耀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蒋丽燕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