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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8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丁福友与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8执222号申请执行人丁福友,男。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地址:汉中市汉台区武侯路中段。负责人XX新,男,系该公司经理。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的(2016)陕0728民初5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丁福友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0730.99元”。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给付,权利人丁福友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共计40730.99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8民初54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特此通知。审判员  曹小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兆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