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30执恢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杜俊与曲令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俊,曲令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30执恢19号申请执行人杜俊,男,1964年4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曲令营,男,1964年9月6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0)桐民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曲令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共计2.7万元,现本案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杜俊与被执行人曲令营一案终结执行。执行员 蔡良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和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