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鸡西市天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辛宝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鸡西市天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辛宝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183号申请执行人:鸡西市天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李丽娟,经理。被执行人:辛宝金,男,195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申请执行人鸡西市天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辛宝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鸡冠商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约定被执行人辛宝金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300000元及判决利息432000元,案件受理费11120元,并应交纳执行费9831元。现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鸡西市天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25日以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辛宝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辛宝金未按规定时间履行判决书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等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线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鸡西市天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辛宝金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鸡西市天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辛宝金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辛宝金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文胜审判员 吕昌斌审判员 翟至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秀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