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3民初2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茌平县信发物流有限公司与刘瑞刚、逯春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茌平县信发物流有限公司,刘瑞刚,逯春岩,雷守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3民初2816号原告:茌平县信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信发热电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郝向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端木宪强,山东智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瑞刚,男,197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茌平县信发铝电公司职工食堂承包业主,现下落不明。被告:逯春岩,女,197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被告:雷守明,男,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茌平县信发办事处雷庄村村民,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茌平县信发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瑞刚、逯春岩、雷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茌平县信发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茌平县信发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原告茌平县信发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金顺人民陪审员 杨大智人民陪审员 杭传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