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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民初2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茌平县信发物流有限公司与刘瑞刚、逯春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茌平县信发物流有限公司,刘瑞刚,逯春岩,雷守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3民初2816号原告:茌平县信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信发热电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郝向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端木宪强,山东智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瑞刚,男,197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茌平县信发铝电公司职工食堂承包业主,现下落不明。被告:逯春岩,女,197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被告:雷守明,男,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茌平县信发办事处雷庄村村民,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茌平县信发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瑞刚、逯春岩、雷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茌平县信发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茌平县信发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原告茌平县信发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金顺人民陪审员  杨大智人民陪审员  杭传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