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5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北联村村民委员会与苏州禾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北联村村民委员会,苏州禾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5398号原告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北联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北联村。法定代表人金永明,村主任。委托代理人何志乔,苏州市吴江区同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州禾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北联村。法定代表人谢菊根,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北联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苏州禾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北联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北联村村民委员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北联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北联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赵向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肖滕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