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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09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长沙雨花农村合作银行韶山支行与蒋卓仁、蒋跃斌、陆媛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雨花农村合作银行韶山支行,蒋卓仁,蒋跃斌,陆媛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912-5号申请执行人:长沙雨花农村合作银行韶山支行。被执行人:蒋卓仁,男,198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蒋跃斌,男,196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陆媛媛,女,196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雨花农村合作银行韶山支行与被执行人蒋卓仁、蒋跃斌、陆媛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雨民初字第0454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蒋跃斌名下位于长沙市芙蓉区蔡锷中路128号001栋404号房屋进行变卖,由于买受人违约,导致上述房屋暂无法处置。另经查,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华波审判员  邹智军审判员  王高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肖 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