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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81民初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任某与姚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姚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81民初643号原告:任某,性别:××,孝义市兑镇镇水峪煤矿居民。被告:姚某,孝义市兑镇镇水峪煤矿居民。原告任某与被告姚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任某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7元,减半收取723.50元,由原告任某承担。审判员  张建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书记员  余艳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