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81民初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任某与姚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姚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81民初643号原告:任某,性别:××,孝义市兑镇镇水峪煤矿居民。被告:姚某,孝义市兑镇镇水峪煤矿居民。原告任某与被告姚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任某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7元,减半收取723.50元,由原告任某承担。审判员 张建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书记员 余艳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