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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民终3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邱平、杭州安意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平,杭州安意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曹灿华,杨彩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终33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邱平,男,198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安意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知稼苑22幢3单元2301室。法定代表人:陈满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灿华,男,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原审被告:杨彩屏,女,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上诉人邱平、杭州安意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曹灿华、原审被告杨彩屏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9民初2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查,原审法院已告知上诉人邱平、杭州安意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上诉后的交费义务,但上诉人邱平、杭州安意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邱平、杭州安意粮油食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宇审 判 员 陈 艳代理审判员 丁 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袁其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